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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分析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中诞生了比特币等一系列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和交易媒介,有助于提高支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在其功能不断完善的同时,交易中的各种风险也随之出现,从而导致洗钱及赌博、逃税、诈骗、地下钱庄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一、虚拟货币

1、虚拟货币的概念

一般来说,虚拟货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发行的虚拟货币,以数字电子信息为载体,持有者可以用它在网上购买或交换一定种类和数量的物品,也可以是用作价值存储的手段,但没有法律补偿。目前,部分虚拟货币具备购买部分实物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可以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地下“黑市”等渠道或渠道兑换成法币。

2、虚拟货币系统的参与者

发行者(管理员):指通过提供相关使用服务发行虚拟货币并使其进入流通的个人或有权从流通中赎回虚拟货币的实体。实践中多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网络平台运营商。

Exchanger:指为用户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其业务范围涵盖虚拟货币、法币等服务,以及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收入是通过从他们那里收取佣金(即经纪费)来赚取的,就像提供经纪服务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台一样。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可以隶属于发行方,也可以独立运作,也可以通过第三方代理进行。

用户:是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或实体,通过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或实物商品或服务,或将虚拟货币转移到其他用户账户,或持有虚拟货币。有虚拟货币作为投资。用户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虚拟货币:使用法币向发行方购买、完成特定任务或活动获得报酬、他人的捐赠和奖励等。

3、虚拟货币的分类

根据有无中心化发行人,虚拟货币可分为中心化(Centralized)和去中心化(De-Cetralized)两种。比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Webmoney都是中心化的,其发行方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比特币和莱特币等山寨币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公司上班违法吗,没有中心化的发行人。比特币需要用户通过交易服务“挖矿”或获取。

根据虚拟货币能否实现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虚拟货币可分为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一般来说,法定货币可以兑换成虚拟货币,反之则不行。鉴于目前虚拟货币兑换受到地域、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在这方面达成统一的定义。为方便讨论,只要虚拟货币在特定地域、法律和监管背景下,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兑换成法币,本文认为是可兑换的,否则不可兑换。

二、虚拟货币的洗钱方式

1、洗钱风险

与传统的洗钱载体或媒体相比,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虚拟化、匿名化、便捷高效的特点。在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虚拟货币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性使得它很容易被用于洗钱。虽然在网上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使用了很多加密技术来保证所有人的安全和隐私但由于交易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虚拟货币公司上班违法吗,其隐蔽性和虚拟性突破了虚拟货币发行者、交易者和客户之间面对面交易的限制,部分交易环节可以匿名。这使得管理人员难以监控和跟踪,从而可以轻松地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活动。

(2)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高效便捷流动,难以监控网络环境使虚拟货币能够实现其虚拟形态、全球流通和实时传输,以及发行方、交易服务虚拟货币系统的提供者和用户可以分布在全球范围内,从而超越了传统货币的特定国界和主权属性。其跨境支付的特点使得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分散在不同国家和虚拟货币在单一主权国家内的全球流动难以监测和跟踪 各国反洗钱监管差异化特征 在明显的现实下,对于使用中心化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用户而言,可选择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 ile 适用于使用去中心化可兑换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匿名非面对面交易的用户。便于规避特定国家的反洗钱管制措施。

(3)支持反洗钱的虚拟货币法律体系有待完善。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上的创新金融产品,目前在市场准入相关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中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在市场准入阶段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法律义务没有严格约束。同时,由于尚未完全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无法全面有效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容易发生洗钱犯罪。或洗钱也导致与虚拟货币洗钱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无法得到全面监控和制裁。

从定性上看,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没有中心化的发行人和管理者,其洗钱风险高于中心化虚拟货币;同样,可兑换虚拟货币比不可兑换虚拟货币具有更高的洗钱风险,因为它可以兑换成法定货币。在所有虚拟货币中,去中心化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较大。

从数量上看,目前还缺乏成熟的衡量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方法。给定数量的黑钱所花费的时间、可以洗钱的金额、洗钱的成本以及发现洗钱活动的概率都是重要的指标。同时,这五个指标也是防控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重要控制变量。

2、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一般原则

洗钱通常包括三个阶段:放置、隔离和融合。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过程中,在投放阶段,犯罪所得或以法币形式获得的收益,即“黑钱”,由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交易服务方兑换成虚拟货币以货币形式,通过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交易服务方购买虚拟或实物商品或服务,以掩盖“黑钱”的性质和来源;在整合阶段,虚拟或真实的商品和服务最终转化为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以法定货币形式的“白钱”正式合法化,从而完成洗钱过程。图1描绘了虚拟货币洗钱的原理示意图。

图2以四个账户为例,进一步模拟揭示了全球通过虚拟货币进行跨境洗钱的情况。这里的账户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以理解为用户在银行、支付机构、虚拟货币发行方、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开立的用于完成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提供方、以及其他账户。帐户或其组合。

三、结论和建议

关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从国内来看,国内虚拟货币发行人和交易服务提供者尚未明确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也没有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涉及虚拟货币反洗钱的法规,主要是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虚拟货币管理具体方面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它与反洗钱有关,但其规范和约束条件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相去甚远。从国外来看,全球各国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并不统一,但由于比特币的出现,各国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这与之前定性分析得出的去中心化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结论是一致的。为有效控制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建议如下。

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从根本上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管理。要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虚拟货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虚拟货币发行人和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制度,对机构性质、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客户和交易隐私等进行管控技术应用、账号和交易限额、审批程序等方面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准入制度。突出反洗钱监管前提,对虚拟货币发行或经营机构在市场准入过程中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体系提出要求。

2、将虚拟货币市场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应尽快将虚拟货币发行者和交易服务提供者纳入反洗钱义务范围,依法明确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监测和分析在预防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的努力。

3、遵循“鼓励创新、风险可控、规范均衡”的原则,实现虚拟货币的稳定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是科技和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提高了支付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社会和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应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支持。但对于因虚拟货币引发的洗钱及网络赌博、逃税、诈骗、地下钱庄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应提高风险防控和打击力度,使虚拟货币可持续发展、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