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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imtoken钱包注册教程 2023-06-30 05:21:37

编者注:

从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顺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响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屡屡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民法典作出具体规定,首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范围的保护。这些术语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它们将扮演什么角色?光明里图书馆邀请专家分析并提出建议。

本期嘉宾

赵旭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惠佳

杨荣军,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视角一:整体视角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多处体现了数字时代的鲜明特征

光明知库:民法典中有关数字生活的规定有哪些?

赵旭东:当前处于数字信息时代,面对新的交易模式,传统民商法的制度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此背景下,民法典既要充分体现数字时代的特点,应对时代变迁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又要对数字时代的产物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

例如,民法典《合同卷》第491条、第512条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作出了专门规定。 ,主要解决因“网购”盛行而引发的纠纷。此前,《合同法》未对电子合同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

王成:民法典在很多地方都对数字时代的新问题做出了回应,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保留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内容,为其他部门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民法依据,也为进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法律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 .

谢惠佳:目前,社会生活正在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正在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民事立法需要对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相应的重视。例如,为了体现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性,民法典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也有了相应的规定。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在总结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杨荣军:《民法典》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以及知识经济时代侵犯民事主体权利的风险增加。值得期待的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将进一步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视角二:数据流通与共享

——民法典可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法律依据

广知里图书馆:数据保护的意义何在,民法典相关内容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民法典有关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具有长期而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法律规定可以调动权利人保护数据的积极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进行举报和索赔,进一步震慑侵权者;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网络信息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合理利用数据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也为数据的合法合理流通和共享留有余地,例如对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免责规定。同时,《民法典》第127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数据保护,为后续细化的数据保护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谢慧嘉: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完善数字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素。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保护是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治理的要求,民法典第127条为数据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如果数据的选择或整理是原创的,则数据的收集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数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已被权利人保密,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法律可以适用于保护。

杨荣军:民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不仅为具体相关法律确立了基本方向,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数据生存环境。贩卖、数据犯罪等违法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王成: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溯源、人脸识别、疫苗研发等都是基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的获取。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使用,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民法典》中有关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其他部门法律的基础。数据处理、流通和安全保护需要依法进行,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势在必行。

观点三: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事关大家,加强保护任务艰巨

光明知库: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哪些规定?

赵旭东: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法律中。法律为主要依据。

民法典人格权第四章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中第六章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1034条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中“电子邮件”和“行踪信息”首次明确纳入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第1035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延续了《网络安全法》中“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豁免,例如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处理成本。

谢惠佳:为应对日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3月公布了新标准。规范吸收了新标准的相关内容,确立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必要、不过度的原则,同时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或其监护人,应当公开信息处理,并公开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处理的除外责任,即在信息主体同意的范围内进行的行为,或者处理后的信息已经合法公开,并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合法权益,自然人的利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规定个人信息主体访问、复制、更正个人信息和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的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的安全 要求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王成:民法典注重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关系。一方面,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和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其他已依法公开的信息(自然人明示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犯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权益可以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和兴趣。

观点四:网络侵权

——互联网公司或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公司如何合规经营?民法典规定

光明之力:您如何看待平台侵权?民法典将扮演什么角色?

赵旭东:对于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民法典的规定和指引比较详细。 “通知-中继-反通知-中继”的过程有助于企业“按药开药”。在投诉侵犯版权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民法典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在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与网络用户之间建立连带责任的举证成本,要求互联网企业在应对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上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转变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调查,这很有帮助。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杨荣军:目前平台侵权比较普遍。例如,有些软件为了获取用户资源,在使用权限上设置了很多不必要的障碍。如果用户不同意,则不能使用该软件。也有一些网络平台在获得用户资源后,出售用户隐私以获取利润。但由于立法缺失、资源获取不均等问题,总体而言,个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平台缺乏监管,缺乏自律。

王成:互联网公司的合法化、规范化运作涉及很多因素。从民法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企业自身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避免让第三方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可操作的规定。

谢惠佳: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主要作用如下:

促进新兴平台经济的发展。第 1195 条第 2 款赋予平台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哪些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和产品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反侵权措施差异化的特点。

严厉打击恶意侵权投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本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可以使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错误通知而造成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收到转发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发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观点 5:数字遗产

——《民法典》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后留下的合法的动产”

广知里图书馆:很多网友都关心“数字遗产”的问题。未来是否会继承付费知识号、微信号、购物券等虚拟物品?

赵旭东:继承“数字遗产”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数字遗产”是否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引导互联网流量的能力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二是能否满足死者的精神需求。例如,存储在微信中的文章和照片以及其他个人内容通常对于满足继承人的记忆或对死者的纪念很重要。承运人;三是是否符合财产属性,是否具有个人性质。非个人的“数字遗产”,如支付宝账户资产、购物券等,应依法允许继承。个人“数字遗产”,例如社交账号,一般是不允许继承的。而且,大多数主流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往往在用户协议中约定“账号属于运营商”。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依法继续使用此类“数字遗产”。如果公民想要继承具有个人属性的“数字遗产”,可以提前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将账号和密码交给亲属保管。

王成:“数字遗产”能否继承,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继承;根据第1122条的文字理解,继承需要有属性属性。网络世界中有各种各样的虚拟物品。游戏币、购物券等具有明确的货币价值,属性属性更强。但是,微信、豆瓣等社交账号是否属于财产,难免会产生分歧。这些虚拟物品与用户的个性高度相关,在继承时可能会遇到“人格权不得继承”的挑战。社交账号等虚拟物品不仅涉及用户自身的表达,还可能涉及与其他用户的交流互动。这种互动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会涉及到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通信保密等问题。是否允许继承虚拟物品也要考虑这些权利的平衡。

谢惠佳:网上虚拟财产转让其实是一种债权凭证。其权利的实现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并受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限制。因此,能否继承类似于在线账户的“数字遗产”,可能取决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约定。 (记者张胜、王思敏、闫胜河、见习记者王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