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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岭创投最新消息(红岭创投p2p最新消息)

imtoken安卓怎么下载 2023-01-28 06:05:29

解放你的双眼,戴上耳机,聆听~!

倪景华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红岭创业投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红岭创投网贷平台、深圳市前海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投资宝网贷平台、红岭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公司发行的红岭资本线下金融项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周世平、胡玉芳、徐翔等18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已于近日移送我院,由深圳市工府田分局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周世平与胡玉芳、徐翔等人于200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使用红岭创投、投资宝、红岭等网络借贷平台。线下,通过公开宣传,以保本和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进行线上线下非法集资,参与人数共计51.68万。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本息、收购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股权投资、对外借款等。部分资金被周世平用来买房和还债。

根据上述判断,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红岭创投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投资等,周世平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并偿还债务。 ,可构成集资诈骗罪。答案不一定。

红岭创投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买房、还债,就是集资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以罪定罪处罚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非法占有”:(一)集资后募集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明显与募资规模不相称,导致募集资金无法退回;(二)募集资金浪费太多,募集资金无法退回。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集资罪非法占有客观要件认定的理解与适用造假,研究已经明确,“以新还旧”和“未来还旧”确实可以初步确定他们最终没有能力,但根本原因是他们没有有能力归还不是他们是否支付了本息,那是因为他们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规定完全可以适用,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还本付息是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本金的及时支付和高额的回报,可能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判断红岭创投、周世平是否构成募集资金诈骗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红岭创投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判断其是否知道无法返回的关键问题。

“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后,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募集资金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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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红岭创投将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本息,只能初步确定其不具备偿还能力。但是,我们必须确定红岭创投是集资诈骗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红岭创投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家P2P公司,红岭创投因从信息中介转变为信用中介,涉嫌非法集资。换句话说,它应该是匹配的资产。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最终演变为对资产方或关联公司的担保,让借款人获利出资,从而扰乱金融秩序。

作为一家P2P公司集资诈骗立案后能返回本金吗,其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撮合活动,但并不意味着有撮合活动就证明公司有回报能力。但当P2P公司的资产方或关联公司有真实项目时,即使标的为假,也不能直接否认P2P公司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2.红岭创投将资金用于投资、公司收购、借贷等行为,可初步认定为经营活动,但不能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

举重物。浙江温州中院的一个简单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案号:(2014)浙文行段字848号。

本案中,沉某于2009年非法集资,后来沉某将所得资金用于借贷和股票交易。最终现金流困难,无法返还。存款总额超过8000万,股票投资超过1200万,本金损失超过500万。最终,温州中院认为,沉某投资股票的大部分时间,担保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不能认为他是在滥用别人的资金来弥补损失,无视自己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募集的资金用于盲目游戏的高风险投资。因此,一审认定沉某佳构成诈骗罪,应当予以纠正。最终改判沉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本案可以看出,涉案公司将资金用于投资、公司收购、借贷等,不能直接认定该公司构成集资诈骗罪。公司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借贷等高风险项目,或用于较高风险的资金是否超出可控范围,业务是否处于良好的盈利状态,以及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

如果红岭创投将少量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借贷、公司收购等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或者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即使该募集资金是由投资、借贷或其他方式引起的因此,不能认定红岭创投的这一行为涉嫌集资诈骗。

这笔小额募资的认定,至少可以通过P2P公司行业规定的佣金和佣金收入比例来确定。这是因为这部分资金实际上属于P2P公司的营业收入,可以通过公司的决策用于进一步的投资或运营费用。同时,由于是行业规定,在正常运作下,这笔收入不会直接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结果。确定小额资金数额是合理的。

3.周世平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和偿还个人债务,不能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依据。

这就需要合理理解什么是“募款乱花,募款不退”。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不应仅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为了强调“任意”的重要性。

但是,周世平利用部分资金购买房产和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周世平在实施时是否达到了“鲁莽”的程度。这种放荡的行为。

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案号:(2015)浙文第616号),张某等人非法集资约4亿元,该资金将用于投资房地产,供个人和家庭消费使用,其中保时捷汽车(注册在叶婷英文名下)180万元,奔驰318万元,国内国外都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交纳的4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有回报的项目。当他们花了728万元购买高档汽车和名贵手表时集资诈骗立案后能返回本金吗,如果没有超过预期的收入,则不应被视为挥霍;资金周转困难后,张某等人卖车还债,还清了手表或典当。以前用于购买汽车和手表的相应金额不应被确认。为了被他们非法占有。可以看出张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等人的句子。改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如果周世平挥霍集资资金数额较小,不应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但小额资金数额仍可参照P2P公司规定的佣金和佣金收入比例初步确定。当然,如果周世平挥霍少量集资资金,也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也可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并处罚。

上图为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非法集资辩护小组辩护人倪敬华律师,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办案经验,对集资诈骗罪及其他相关非法集资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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